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
主办单位: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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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术产业融资瓶颈待破解

  高技术产业投融资问题


  风险投资来源的社会化程度低。我国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小,投资主体单一,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和国有企业,还有一些来自高等院校或上市公司,仅有很少一部分是民间投资和境外资本。而且,民间借贷的合法性界定不清,也制约着高科技企业的民间私募融资。


  风险投资机构与高科技企业需求之间严重不对称。这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国内高科技企业对风险投资的需求大量增加,风险投资远远不能满足这种需求。更为重要是,本来就很有限的风险投资近年来却不易投出,许多风险投资机构纷纷转向或将资金闲置,大量的科技成果或高科技企业因为得不到资金支持而难以商业化。二是风险投资机构与高科技企业之间在相互选择的过程中存在着高度不对称。许多风险投资机构对投资方向、投资领域的把握和项目选择上存在着短期化预期和本地化倾向,而高科技企业不熟悉运用风险投资这种新型融资方式的路径和规则,风险投资机构与高科技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对信任和协调机制的建立等问题的意见不一往往影响了双方的实质性结合,争夺控股地位的意识比较强烈。


  缺乏足够多的优秀风险投资家。造成中国风险投资仍处于低发育状态的重要症结,在于风险投资专门人才的缺乏。这使风险投资机构之间在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向选择上的差异性很小,往往相互模仿、相互追风式地进行投资,单个风险投资机构很难在这种环境中做到精细化和专业化,也很难保证风险投资运作的质量。这进一步加重了高技术企业融资的难度。


  缺乏健全的风险投资运作和退出机制。国内风险投资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投资方式不够“标准”,往往偏离风险投资的基本轨道。比如风险投资一般应以股权投资方式为主,但许多风险投资机构以贷款方式运作资金。投资项目的评价和筛选尚缺乏科学方法和科学流程的支撑,风险项目评价和决策还带有浓厚的人为色彩。投资的后期跟踪和辅导存在着环节缺损或弱化现象,风险投资运作尚缺乏完整的流程性激励和约束机制等等。


  同时,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也不健全。虽然从表面上看,风险投资也具有了上市、并购、回购、清算等多种可供选择的退出方式,但在法律保障和操作可行性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风险投资退出的现实可选择性和可靠性都比较差,使得风险投资很难适时退出或套现。国内沪深股市主板市场对风险投资及科技型创业企业上市的门槛较高,真正通过上市实现退出的风险投资项目少之又少。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减了人们对风险投资的热情,增加了对风险投资的疑虑。


  资本市场无法分担银行体系压力。在2005年的全国非金融机构融资额中,银行贷款占比达78%,债券融资只占16%,股票融资更是少到6%。资本市场发育滞后还带来了其他两个方面的副作用:一方面,由于银行贷款更多地具有风险规避的特征,于是大多数中小企业、高科技企业、风险投资企业的融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科技自主创新的步伐;另一方面,资本市场的滞后导致全社会金融产品的供应短缺和单一,大量金融资产被迫存放于银行,加大了银行存贷差的压力。据统计,目前我国30万亿元金融资产中,企业和居民存款占到75%左右。


  风险投资的法律和政策体系不完善。缺乏关于风险投资的法规,比如对于风险投资至关重要的《风险投资基金法》、《风险投资管理条例》等;缺乏关于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法律规范,中国目前并未专门为风险投资在法律上确立有限合伙制,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只能采用《公司法》的组织形式,基本上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制形式;现有法律制度与风险投资运行的要求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比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按此规定,风险投资公司所募集的资本就要有50%被闲置;缺乏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支持和优惠,这一点在税收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到目前为止,中国尚未采取像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在风险投资业普遍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关于风险投资的专门税收政策规定,在风险投资的运作中,还存在着对风险投资


  的资本提供者、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企业的重复课税问题等。


  我国高科技企业融资方式


  在目前国内资本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仍然是高科技企业资金需求的主渠道。2006年2月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中关于金融系统支持高科技的渠道主要有允许银行参股投资高科技项目、知识产权质押试点、市场原则扶持高科技、券商创投重新放行。


  创业投资是科技企业获取资金的最佳选择。今年3月实施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从资本私募、委托管理、承诺出资制度、特别股权投资制度、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等九个方面,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了特别法律保护。创业投资在合理利用民间剩余资金以及补充、完善企业融资渠道方面起着重要作用。随着高新技术企业不断涌现,创业投资的作用会越来越明显。


  私募基金是高科技中小企业获得资金的重要渠道。私募资金不仅能向企业提供资金,还能帮助企业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以及管理团队的素质,促进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快速发展。


  中小企业板上市融资是高科技企业融资的发展方向。不久前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及相关配套政策明确提出“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


  海外创业板是中小高科技企业融资的另一可选市场。


  高新技术产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成熟期的高科技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处于这一发展阶段的高科技企业通常持有更多的金融资产以及金融品种的选择权,可以尝试利用其中的流动性差或远期收益的资产进行证券化融资。目前适合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有两类:出口贸易应收款和预期知识产权转让收入。


  此外,还有其他形式的金融产品可供中小科技企业选择,比如租赁融资、无形资产抵质押、互助担保联盟、国家创新基金、典当融资、保理融资、票据融资、风险担保与银行融资等等。


  有待解决的问题


  建立健全技术创新法律体系。


  尽快颁布《风险投资法》,对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条件、风险投资的运作和管理以及风险投资资金的筹集、项目选择等在法律上予以明确,推动风险投资健康发展,从而为高科技企业提供更好的融资服务。加快制定《中小企业振兴法》、《中小企业研究与开发法》、《中小企业信贷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反垄断法》和《商业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良好的环境。


  整合《担保法》和《公司法》,搭建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本框架,明确信用担保活动的基本规则,以促进信用担保业的发展。修改《证券法》,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管辖范围,适时制定出融资程序、资产发起过程和投资需求主体方面的制度。修订《税法》,为了扶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建议国家免征特设机构的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等,对债券投资者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修改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目前我国针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制度是一片空白,应尽快制定出关于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确认、计量、合并等方面的会计制度,规范其会计信息的披露。


  对《政府采购法》、《企业法》等其他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并制定政府采购实施细则,使中小高科技企业从资金销售两方面受益,为风险投资的成功提供保障。


  制定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


  各国政府为了扶持中小高科技企业融资,都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日本2003年的“财政预算和税制度改革方案”,美国1981年的《经济复兴税法》,英国的“研究与开发税收减免”方案。


  针对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应将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相结合,以间接优惠为主。对中小高科技企业采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扩大费用扣除适用范围,并对其利润再投资部分实行税收抵免政策。


  将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中小高科技企业新增用于生产所需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以及厂房、实验室等生产用建筑的投资分期分批抵扣增值税。对于企业购入的专利、特许权等无形资产,允许按合同的一定比例进入当期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制订利于风险投资的税收倾斜政策,比如采用差别所得税税率、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以及科研经费增长额税收抵免,对风险投资公司免征营业税,对投资于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的利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为防范企业在科技开发中所面临的风险,允许企业列支一定比例的科技开发投资准备金。


  设立和完善财政扶持政策体系。设立财政专项基金,国家和省、地(市)、县在制定财政预算时可按一定比例提取中小企业专项发展基金,主要为中小企业的新产品开发、新技术的应用提供贷款贴息和担保。


  完善支持技术创新的融资体系。


  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改造国家科技计划体系,重点是完善技术创新领域的战略布局。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中用于企业自主创新的经费所占比重,提高涉及产业技术发展的国家科技计划中企业使用经费的比重。


  加大对企业科技投入的鼓励与引导,通过财政税收等政策工具,引导企业重视自主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资源深度开发。


  健全政策性风险投资基金、创业中心、“孵化器”。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初始阶段应该以政府为投资主体,以政策性不以赢利为目的的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为中小高科技企业提供资金和管理服务,再过渡到以企业和个人出资为主,最后发展到以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出资为主。


  商业银行积极开展对高科技企业的信贷营销和创新金融服务。加强信息管理,及时捕捉高科技企业和项目信息。对新兴高科技客户研究制订分类的信用评价体系、贷款政策和策略。推行客户经理制和产品经理制,共同构成优质客户服务体系的两条主线。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一线人员的积极性。


  建立专门为中小高科技企业融资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积极筹建政策性的中小企业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以贯彻实施政府中小企业政策为己任,对符合政策要求、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而不易或不能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的中小高科技企业给予支持,并提供信用保证等服务。


  打造多层次资本市场。只有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多元化的投资者和多种类型的交易场所相互融合,才能真正培养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我国要打造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必须从放松管制开始。应当放松对金融产品的管制,变发行审批制为备案制,解决监管部门介入过多、行政管制干预市场定价机制的发挥、上市公司优质资源大量流失海外等问题,放开直接投资领域的行政管制,尝试放开企业债发行,发展股票期货等衍生产品。放松对交易场所的管制,鼓励、支持区域产权交易市场,解决多头管理问题,实现统一监管,提供创业投资退出渠道,形成有效的场外柜台交易网络。放松投资者市场准入、投资领域的管制,鼓励、规范私募基金,尝试放宽保险等金融机构投资者市场准入,加快法规配套,发挥产业基金在创新投资、风险投资中的作用。


  大力发展金融租赁业务,充分发挥租赁机制的融资功能与作用。金融租赁融资方式和机制尤其适合于一时出现资金短缺又急需购置相关设备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包括高科技中小企业,大都规模小、经营分散、抵押和信用贷款能力弱,通过金融租赁方式解决企业急需的资金,既可解决信用贷款的风险控制问题,又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设备需求信用支持问题。注册资本约5亿元的浙江省租赁有限公司,就曾通过租赁业务先后为1800多家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累计融资规模超过100亿元,扶持出了100多家利税超千万元的民营企业。


  充分发挥典当行业的融资功能。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典当具有实行实物质押和抵押、经营产品更加灵活、资金周转更加快捷、无明显信用风险等特点。当代典当业务已经突破了传统典当范围,并主要面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


  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大力鼓励民营资本投资风险投资行业。民营企业开展民间借贷更能适应其外部环境和内部发展的要求,这要求管理部门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调整,特别要明文规定企业针对特定对象、用于特定用途的民间借贷与融资属于合法融资,国家要给予必要保护。


  规范中介机构行为。高新技术产业融资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其运作涉及到法律、担保、保险、审计、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等许多中介机构的参与。但是目前我国这些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不够规范、服务质量欠佳、权威性低,难以保证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实施。


  积极发挥保险业服务和支持高科技企业发展、规避各类风险的保障作用。从当前科技创新对风险管理的需求看,保险业可以从三个方面有所突破:一是通过新产品开发和服务为高科技企业自主创新提供风险保障。在高科技风险管理领域,保险业特别是再保险及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发挥专业技术服务特长,关注和研究新技术、新材料使用带来的风险,研究如何通过创新的产品责任新险种进行风险转嫁;关注对中小科技企业风险的管理研究。据了解,目前我国已有保险经纪公司将电子银行、纳米、基因工程应用带来的风险及保险研究列于其发展的五年规划之中。


  二是发挥信用保险作用,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作出贡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是衡量一个国家出口实力的重要指标。因此,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于优化出口产品结构,促进我国贸易强国建设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高科技企业“走出去”面临复杂的政治风险、投资风险及各种经营风险,并缺乏充足的资金支持。中国信用保险公司自2004年以来在这方面创新拓展,推出了海外投资保险、国际商账追收、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等新产品和服务。2005年其又创新高科技企业融资方式,与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采用联合担保的方式,分别为软件出口企业贷款融资承担50%的保证责任。但目前,我国很多高科技企业对信用保险还不了解,需要大力宣传,这样信用保险才能为更多高科技产品出口提供融资支持和风险管理服务。


  三是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允许保险资金参股创业投资机构。目前,保险资金投资实业和产业基金的渠道正准备逐步放开,这为保险资金参股创业投资机构提供了可能。中小科技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保险业积极探索拓宽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融资潜能,其意义深远。这一领域的先行者的经验证明,保险服务科技创新是双赢的互动,可以带动保险业通过创新提升收益水平和竞争能力,同样也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质。因此《规划纲要》与《通知》的发布,对保险创新是一个极大地推动。保险业要关注科技的发展,研究高科技企业发展及风险管理的规律,通过学习借鉴国外高科技风险管理的工具与经验,积极探索新的发展思路以填补科技创新风险管理领域的空白。


  (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经济学院)


  责任编辑:王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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